大数据背景下微信二维码引发的伦理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的伦理挑战与隐私悖论
这些文献主要探讨大数据技术应用引发的隐私泄露、数据权属模糊以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双重外部性等核心伦理与法律矛盾。
- 大数据时代隐私伦理的论域拓展及基本问题——以大数据健康革命为例进行的探究(田海平, 刘程, 2018, 伦理学研究)
- 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研究(唐凯麟, 李诗悦, 2016, 伦理学研究)
-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法律规制——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双重外部性为分析视角(胡朝阳, 2020,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与理据新论——基于大数据悖论的分析视角(刘利平, 2022,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权之被侵与保护(刁生富, 赵亚萍, 2019,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数字平台的权力架构与算法规制
这些文献聚焦于数字平台作为治理主体产生的私权力滥用、算法偏见、差异化定价(杀熟)及算法决策对自主性的干预。
- 大数据杀熟背后的平台私权力及其法律矫正(何昊洋, 2023,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权力及其规制(杨欣, 2024,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 数字平台参与政府治理的正当性及其实现路径(马怀德, 王晓淑, 2024, 治理研究)
- 算法偏见、隐私与自主性:人工智能伦理困境破解路径研究(王树西, 夏增艳, 2025, 集成技术)
数字正义、社会公平与治理体系构建
这些文献探讨数字鸿沟、公共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数字身份管理以及如何通过伦理框架与正义理论实现数字社会的公平与包容。
- 迈向AI时代的信息不对称——基于人工智能应用于公共治理的分析(韩志明, 周亮梓, 2026,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数字社会身份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于锐, 邓晨, 赵洋, 陆洪波, 邱旭华, 冯思琦, 2024, 中国工程科学)
- “数字正义”的价值意蕴、现实困境及法治路径(姬红杰, 2025, 人文学刊)
- 数据正义问题与分布式责任(田广兰, 2025, 伦理学研究)
- 跨越“数字鸿沟”:技术治理的非均衡性社会参与应对(单勇, 20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 数字伦理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与国际绿色贸易协同治理路径研究(杨晓辉, 滕伟, 褚菁, 邢满江, 2025, Theory and Practice of Social Science)
数字化转型的伦理重塑与价值敏感设计
这些文献关注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异化现象(如数据幻象)以及如何通过技术设计(如价值敏感设计)和伦理规范来引导技术向善。
- 数字资本主义下的数据幻象:表现形式、主要影响与消解进路(王卫华, 宁殿霞, 2025,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构建数字化世界的伦理秩序(王国豫, 梅宏, 2021, 中国科学院院刊)
- 符合伦理的人工智能应用的价值敏感设计:现状与展望(古天龙, 马露, 李龙, 闫茹, 2022, 智能系统学报)
本次文献逻辑分组主要涵盖了大数据与数字平台背景下引发的隐私伦理危机、算法权力失控与制约、数字正义与社会治理机制,以及数字化转型的伦理哲学重构四大维度,系统地梳理了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社会宏观治理的多元化议题。
总计18篇相关文献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在医疗健康领域开启的影响深远的大数据健康革命,使得个人处于一种被连续监测的全景监控和实时计算之中。隐私伦理的论域拓展显得特别重要。它带来的伦理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隐私、隐私权以及相关隐私伦理论域。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带来的变革默认数据的可及性、透明性和可读性,否则,远程智慧医疗和智慧医院之类的变革不可能建立起来;另一方面,个人隐私总是要求被一种“默认的非透明性”所保护,否则,关键性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无从谈起。这种内在紧张关系进一步凸显了将数据共享的伦理与隐私保护的伦理既在一种价值方式上又以一种技术方式在大数据时代同时呈现的任务。
价值敏感设计是一种将伦理嵌入人工智能设计的高效方法,尤其是其独特的三方方法为人工智能应用提供了规避伦理问题和道德风险的手段,因此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文系统地介绍了价值敏感设计的内涵、原理和方法;详细描述了价值敏感设计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对典型研究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近年来价值敏感设计在智能机器人、智能运载工具等人工智能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并探讨了已有研究的优缺点;最后对后续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挑战进行了分析 and 讨论,并对未来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本文聚焦于数字伦理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与国际绿色贸易的协同治理问题。在全球经济从“工业范式”向“数字-绿色范式”深度转型的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与国际绿色贸易已成为重塑全球贸易格局的两大核心变量。然而,两者的治理框架呈现“碎片化”与“伦理割裂”的特征,导致数字经济与绿色经济协同发展面临诸多困境。本文通过分析现有研究的局限性,提出构建数字伦理导向的协同治理路径,旨在解决数据跨境流动与绿色贸易协同治理中的伦理整合、矛盾识别与路径构建问题,以期为全球贸易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大数据技术“消失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在带来了更多的自由、福祉和可能性的同时,也招致了数字可行能力不平等、算法歧视和数据殖民主义等数据正义问题。数据正义问题具有的多元主体性、非意向性、复杂因果性等特征超出了传统道德责任理论的边界。问题的解决要求理论的创新,弗洛里迪建构的以接受者为导向的伦理学范式拓展了能动者的概念,指出分布式道德是信息时代道德行为的常见形态,主张用反向传播的分布式责任作为责任的分配方式。尽管存在人工能动者如何担责、抑制创新、全球性责任分配何以可能等问题与挑战,但应该承认分布式道德为数据正义问题提供了有说服力的解释,分布式责任为数据正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行的伦理治理方案。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引发了一场颠覆性的技术革命。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的个人隐私伦理失范的问题也面临着挑战,主要表现在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行为信息以及个人偏好信息的泄露等三个方面。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大数据应用主体自身的道德素质的缺失、大数据技术自身的不完善与不成熟,以及大数据使用者的道德原则与立法方面的缺失。大数据应用主体只有通过树立与时俱进的隐私观、大力开展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道德教育、完善大数据技术、创建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的共有的道德标准以及完善有关大数据隐私伦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才是防止隐私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的解决之道。
为有效应对信息科技发展引致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矛盾冲突,必须创新优化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制度设计,肯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又限制信息主体的排他性控制权,制衡“数据权力”以抑制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恣意和滥权,谋求信息时代人权保护以及为信息产业内置发展空间的“双赢”。基于大数据透明化悖论、权力悖论、身份悖论的视角,个人信息处理事实上同时存在正负效应双重外部性,这决定了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不能仅依赖“基于权利的方法”,还应直面大数据时代面临的认知和结构困境,并“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进行路径重构。大数据悖论决定了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取向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其实质是要求在信息处理者秘密搜集处理信息与个人主张信息处理透明化、信息处理者的数据特权与个人对信息权利的“让渡”或“牺牲”、信息处理者识别个人身份与个人主张身份隐私保护等博弈关系中求得优解。为此,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既要定位于保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数字时代人权,又要衡平信息有序流动、跨境交易以及信息产业发展中的各方利益。大数据悖论非但不应成为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政府信息治理权力、信息产业发展间“非零和博弈”的“共赢”目标之障碍,作为源流之诱因反而要求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价值不仅定位于救济信息主体遭受损害的权利和筑牢个人信息权利的边界,还在于制约公权力可能对个人信息的侵犯,对信息业者利用个人信息予以明确规范并提供“负面调整”的方向警示。个人信息侵权法保护的理据也因此不仅限于人权保护理论,还应从经济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营业收益风险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等多维视角进行深度审视,籍以考索个人。
大数据时代,由于数据权属模糊、法律规则滞后、道德约束减弱、经济利益驱使,个人数据权被侵犯,引发自由意志的束缚、常态社会的破解、沦为"常人"的困惑、关系认知的转变等一系列新问题,需借助法律力量,划定数据实权;提升监管效力,保障权利落实;切入伦理视角,提高公民自律;发挥企业职能,自觉承担责任,以切实保护个人数据权。
数据幻象是指在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脱离数据背后承载的实体性构成、数字资本生成的劳动关系,在观念形态中通过主观感觉、联想、想象等形式使人产生对数据的意向性存在。它根植于数字资本主义中的大数据、数据商品、数字资本共同支撑起来的数字生产关系,并通过数据符号的实体化、主体化、神圣化、幽灵化等形式表现出来。数据幻象实质上是人的精神异化现象。在这一幻象作用下,人的物体身份与数字身份颠倒,主体陷入西式民主幻象;数字劳动者享受“自我剥削”快感,主体陷入自由幻象;真实需求与虚假需求颠倒,主体陷入虚假需求幻象。只有经由数字资本增殖逻辑与大数据意识形态双重批判,把大数据和数字资本创造的诸多成果统摄到人类历史文明进步的坐标中加以批判性审视,并将其置于人类感性对象性活动中加以批判性改造与重构,使其最终成为推动人类历史进步的感性力量,才能破除数据幻象,逐步把人从精神异化的状态下解放出来,使数据从服务于数字资本增殖转向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在当下,这对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全面迈入数字社会,对国家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新的要求。身份管理作为新时期数字中国建设和社会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支撑,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本文研判了数字身份支撑数字社会管理能力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剖析了数字身份管理的基本现状与面临的关键问题,提出了构建安全可靠的数字社会身份管理能力发展目标与主要任务,分析了构建中国特色数字身份体系关键技术的发展趋势。研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实施路线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中心化管理+分布式认证”混合架构的数字身份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身份监管能力,加强参与方规范管理,推动生态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以此推动数字身份体系建设,助力数字社会管理行稳致远。
信息是社会结构的基础性要素,也是权力运作的关键资源,构成了公共治理的基本参数,对治理结构、过程以及技术等都有重要的影响。信息不对称是影响社会互动的基础性现象,受到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其应用带来的深刻影响。AI通过规模化的数据处理、复杂的关系重构和创新的交互模式,在公共治理中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AI增强了信息的可见性、通约性和工具使用的平等性,使原本隐藏的信息变得可见可及,使专业信息转化为公众可理解的形式,使先进的分析工具从少数人的特权转变为公共资源;另一方面,AI使信息不对称从数量差异向质量分化演进,从低维度对立走向高维度裂变,从确定性格局转为不确定性格局。这些演变揭示了数字时代公共治理的深层矛盾,即信息分享的扩大并不必然带来信息权力的平等,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未必能消解理解能力的差距,信息不对称并不能完全被消除,而是会以不同的样态呈现。深入剖析AI技术与信息不对称的互动关系,有助于准确把握公共治理的演进方向,为构建更加适度和均衡的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洞见。
当前,以全景式数据监控为特征的犯罪之技术治理崛起,技术治理对秩序唯美主义的过度追求使个人变得更加透明,并加剧了“数字利维坦”和个体之间的“纵向数字鸿沟”。在国家主导的技术治理框架中,相对于科技企业与政府的密切合作,个人参与技术治理甚为薄弱,这种社会参与的非均衡性在本质上是一种基于权利危机的数字不平等。为促进民众对技术治理的实质参与,应回归信息技术的赋权功能,尊重和保障个人数据权利,遵循法治之道制衡数据监控的权力运行,以人工智能伦理指引数据法制定,对具体的数据权利进行法律确认,通过数据权利的法律保障搭建跨越非均衡性的法律阶梯。
数字平台作为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在数字政府治理体系中不仅为公众提供便捷服务,而且逐渐显现其公共属性。数字平台积极参与政府治理与公共决策,推动治理效能和公共服务的革新。同时,数字平台在发挥公共治理的功能时也面临着法律规范层面的职权法定原则受动摇、正当程序原则被挑战以及算法歧视待破解等问题,亟需明晰数字平台的权力边界,重塑行政组织结构、明确数字平台作为治理主体的法律定位,强化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并审慎选择设计合理、技术可控、符合伦理和法律要求的算法系统,为数字平台参与政府治理提供具体的实践路径,保障数字政府治理的公正与高效。
民事领域私权力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市场垄断, 然而平台作为商业架构 and 组织模式的出现意外且快速地拓展了私权力的衍生空间。通过模仿国家提供市场、通信等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 互联网商业平台在这一过程中以自我赋权的方式掌握了一种对平台内市场的管理权。随着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的日益成熟, 这一权力还因互联网商业平台的"市场—政府"属性获得了资源配置与规则制定的内涵。平台经营者不仅可以依靠大数据的实时监控与预测分析克服生产的盲目性, 得到平台内市场投资的最优解; 亦能利用信息科技实现对平台内市场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但不能忽略的是, 私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获得管理权的形式难以避免地令此类权力具有了显著的私属性, 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同时会带给平台私权力侵犯用户权益的便利: 平台经营者在或直接或隐蔽地收集大量用户数据后, 借助大数据与云计算技术完成对个体用户的画像, 最后利用算法模型实现对不同消费者的差异化定价, 以此达成蚕食消费者剩余的目的。大数据杀熟的频繁发生, 在加剧消费者隐私泄露风险的同时, 剥夺了消费者剩余, 降低了消费者对网络交易市场的信任, 也违背了"共享"的发展理念, 最终阻碍了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从现有规制方式来看, 《反垄断法》不仅无力遏制中小平台的大数据杀熟行为, 也难以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大型平台的杀熟行为形成有效威慑; 而面对掌握大量数据信息且理性程度远超人类个体的平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再平衡平台内消费者与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实力差距; 同时, 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等概念亦不能用以解释大数据杀熟行为。鉴此, 需从抑制私权力的治理逻辑出发, 采用白名单制度明确互联网商业平台的数据收集范围, 赋权用户与平台内经营者以对抗平台私权力的行使, 同时加强行业自律并引入第三方监督, 在遏制平台私权力恣意行使的同时保证我国数字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依托框架优势、机器优势和嵌入优势的全新算法,将会随着数字平台的搭建、数据资源的挖掘、“人–机”交互的设计,由单纯的计算工具向事务运行规则转变,进而演变为教育数字化转型中不容回避的权力议题。教育数字化转型中的算法权力既有益于管理风险、规范行为和辅助决策,也可能由于自身的局限以及它与教育之间的冲突,导致教育的风险异化、行为降格和决策失衡。要将算法权力规制到安全、可靠的“笼子”之中,除借助算法目标的教育审查、算法设计的教育解释、算法运行的教育监管、算法应用的教育鉴别、算法信息的教育备案、算法责任的教育认定,以构建从背景、过程到结果的规范机制;还应诉诸教育之于算法的祛魅、平衡与扬弃,以凸显“入乎其内却又出乎其外”的制衡思想。
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既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等负外部性,也会带来分享经济价值实现等正外部性,"大数据悖论"现象揭示了双重外部性成因。基于"外部性内在化"原理赋予信息主体以个人信息权并赋予数据控制者以大数据财产权虽有助分别规制其双重外部性,但网络大数据背景下其双重外部性规制彼此交互影响而面临两难困境。法经济学关于"损害之相互性"理论证立了基于"风险导向理念"规制个人信息处理以破解其两难困境的经济逻辑。大数据产业发展有赖个人信息处理的"外部性外部化"而实现分享经济。法经济学关于"公地喜剧"理论证立了基于"外部性外部化"规制个人信息处理而满足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的经济逻辑。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制有赖从"压制型法"到兼及"回应型法"的理念转换,从"外部性内在化"兼及"外部性外部化"的机制并举,从数据资源权利配置兼及数字技术权力干预的措施协同,实现大数据产业创新与个人信息安全的有机平衡。
本文分析了人工智能面临的各种伦理问题,并特别分析了这些伦理问题的根源。具体而言,本文研究了以下3个方面:分析了算法偏见的根源,探讨了算法设计如何延续社会偏见;分析了隐私泄露问题的根源,探讨了数据驱动创新与数据隐私之间的冲突;分析了人类自主性削弱问题,探讨了不透明的决策机制和行为干预如何削弱人类的自主性。面对上述人工智能伦理困境,本文提出三螺旋模型,试图通过三螺旋模型,一定程度上破解人工智能伦理困境,并对三螺旋模型的有效性进行了初步验证。
伴随着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中国的建设,一个与现实世界平行的数字世界正在诞生。历史地看,数字塑造了我们对世界和人类自己的认知。数字化转型将进一步拓展人类的认知空间和认知手段,释放生产力,改变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然而,数字化世界中的人和物的虚拟性与“脱域”特征,引发了数字世界的伦理问题,因此亟待建构和完善数字世界的伦理秩序。文章总结了现有的科技伦理学介入数字化进程的3条路径:对“数据主义”的批判、伦理嵌入算法和道德物化,以及通过法律和政策调控的负责任创新;提出塑造数字化世界的伦理秩序必须提高数字化时代民众参与数字化转型和治理的能力;建议要像花大力气建设数字化基础设施那样,提升数字化时代公众的数字能力。
数字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行模式,也对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数字正义应运而生。数字正义具有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等重要价值。然而,当前数字正义的实现面临着数据隐私保护不足、数字鸿沟等困境。为实现数字正义,应加强数据隐私保护的法治建设,构建算法公平的法律规制体系,缩小数字鸿沟,并积极推动公民数字素养的提升,从而在数字时代构建起更加公平、高效、合理的正义体系,使数字技术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
本次文献逻辑分组主要涵盖了大数据与数字平台背景下引发的隐私伦理危机、算法权力失控与制约、数字正义与社会治理机制,以及数字化转型的伦理哲学重构四大维度,系统地梳理了从个人信息保护到社会宏观治理的多元化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