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环境债权的清偿顺位构建——基于类型化与利益衡量的分析
破产法制完善与制度构建
该组文献侧重于宏观层面破产制度的缺陷分析、国际经验借鉴及特定破产模式(如重整式清算)的创新设计,旨在优化整体破产法治环境。
- 我国破产制度的域外借鉴与完善进路——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分析(裴丽萍, 李森, 2020,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绿色导向下环保企业“重整式清算”模式研究(刘家晨, 肖欢, 2025, 法学前沿)
债权清偿顺位与权利冲突协调
该组文献聚焦于破产清偿顺位的理论冲突,探讨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或规则调整,在特殊债权(环境侵权、人身侵权)与传统担保物权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考察(陈伟, 2020,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大规模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债权中的清偿顺位考量(袁文全, 马晶, 2014,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本研究报告将文献分为破产制度构建与债权顺位冲突两个维度。前者从宏观程序与绿色转型视角探讨破产制度的优化路径;后者从实体法与清偿规则视角,深入剖析环境与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与顺位构建逻辑,为解决环境债权清偿难题提供理论支撑。
总计4篇相关文献
本文针对我国当前环保与资源型企业破产浪潮下“企业消亡、污染遗留”的现实困境,深入剖析了传统破产制度在应对此类特殊企业破产时存在的程序与实体局限。文章创新性地提出构建“重整式清算”模式,该模式作为清算与重整之间的混合程序,以盘活绿色资产、落实环境责任为核心目标。研究从理论证成与规则构建两方面展开,论证了该模式在平衡多元价值、破解治理僵局、响应国家战略方面的必要性与特殊性,并系统设计了包含特殊启动识别程序、绿色优先清偿规则、管理人环保职责、府院联动及资金保障在内的具体规则体系,旨在为破产审判实践提供既能实现无效企业出清、又能保障有效绿色要素盘活的法治路径,是绿色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程序性落实。
破产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主体合法、高效退出市场的制度保障。为提升我国破产司法能力,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对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关于司法破产能力各项指标进行数据分析 and 法律分析,发现我国破产制度存在破产时间长、破产成本高、破产回收率低和破产架构不全等问题。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可以借鉴英国、我国香港地区个人破产制度中的自由财产保留制度和破产依法免责制度以及德国的余债免除制度,建立健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学习美国、韩国专业的破产法院制度,设立我国破产法院;分析日本的司法破产规定,设置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进而提高司法破产效率、降低司法破产成本,解决“执行不能”问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担保物权绝对优先"和"普通债权平等受偿"一直是中国民事债权清偿顺位所遵循的两大规则。但该种规则因未考虑到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别而忽略了对人身侵权之债中债权人的保护。尤其是在大规模侵权的情势下,如果严格遵循上述债权清偿规则,势必导致《侵权责任法》和《破产法》之间的冲突,造成民商事法律体系的内在不和谐。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赋予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债权中等同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位。
本研究报告将文献分为破产制度构建与债权顺位冲突两个维度。前者从宏观程序与绿色转型视角探讨破产制度的优化路径;后者从实体法与清偿规则视角,深入剖析环境与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与顺位构建逻辑,为解决环境债权清偿难题提供理论支撑。